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按下列规定:本市市级医院为600元(学生150元),本市其他医院为300元(学生150元),外市医院为900元(学生150元)。参保人员在一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在同一所医院连续住院,每三个月为一个结算期,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