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七届江阴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阴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JiangYin Association of ChineseMedicin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 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 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 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 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 提高,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习贯彻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本会 贯彻《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的规定 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 的 方针,在中医药科技工作和学术活动中,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中医与中药并重、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为中医药的繁荣发展、走向世界作贡献。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江阴市行政审批局,监 督管理机关是江阴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 13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术交流及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及科学考察,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资料汇编、专辑、科普读物及参考、信息资料,挖掘整理中医药文献;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 培训班,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与宣传;

(四)开展中医师承教育工作,完善考核评估体系,继承总结名老中医经验,培养青年中医人才;

(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 动,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中医药文化知识教育, 积极推进“ 三名三进” 工程,提高广大群众中医药“ 治未病”知识,推进“ 治未病” 工程建设;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在 发展我市中医药事业方面发挥咨询作用,为政府科学决策 提供依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做好国家中医药政策和新医改中医工作的宣传、落实,在政府主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贯彻实施;

(八)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推荐奖励 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以及优秀科普作品;设立并开展 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开展科技项目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坚决抵制虚假中医医疗广告和不规范社会医药行为,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加强行业自律性;

(九)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 有关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的、与港澳台地区的中医药科技合作;

(十)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科技咨询;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十二)做好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 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中医药、 中西医结合、针灸 医疗、教育、科研、编辑、出版、生产、经营,获得中医 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助理工程师、技师及其以上或具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

3.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致力于中医药传承,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四)本会会员凡符合上级学会(市、省、全国)会 员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上级学会,已加入上级学会的,为本会当然会员,但应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认真搞好中医科研,努力撰写中医药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4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 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总数的 20%。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团体工作,有精力、能 力参与和处理学会事务,在组织或参与本团体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或单位代表;

(二)在本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 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会 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责任心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由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 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 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 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 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 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 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8 月 9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