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江阴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JiangYi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各医药单位,从事中医药管理工作者、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担当政府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是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中医药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提高,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本会贯彻《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在中医药科技工作和学术活动中,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中医与中药并重、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为中医药的繁荣发展、走向世界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江阴市卫计委、江阴市民政局、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地址:江阴市人民中路1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术交流及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及科学考察,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资料汇编、专辑、科普读物及参考、信息资料,挖掘整理中医药文献;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与宣传;

(四)开展中医师承教育工作,完善考核评估体系,继承总结名老中医经验,培养青年中医人才;

(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中医药文化知识教育,积极推进“三名三进”工程,提高广大群众中医药“治未病”知识,推进“治未病”工程建设;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发展我市中医药事业方面发挥咨询作用,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做好国家中医药政策和新医改中医工作的宣传、落实,在政府主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贯彻实施;

(八)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以及优秀科普作品;设立并开展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开展科技项目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坚决抵制虚假中医医疗广告和不规范社会医药行为,坚决抵制商业贿赂,加强行业自律性;

(九)加强中医药临床科研,及时发现有疗效、有特色、有推广价值的科研苗头,提出科研设想,组织协作攻关,完善实施计划,争取科研成果;

(十)鼓励会员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十一)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的、与港澳台地区的中医药科技合作;

(十二)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科技咨询;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十四)做好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

一、个人会员:1.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编辑、出版、生产、经营,获得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助理工程师、技师及其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2.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具有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

四、外籍会员:具有外国国籍,从事与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符合会员条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资助本会活动者。

五、名誉会员:著名的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专家和知名人士,为本会发展提供资助,或对我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对促进我市与其他省市、国家(或地区)的交流和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针灸医学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组织管理的中医药、西医学习中医以及其他有关的科技工作者和干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本会会员凡符合上级学会(市、省、全国)会员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上级学会,已加入上级学会的,为本会当然会员,但应补办手续。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认真搞好中医科研,努力撰写中医药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计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一)设顾问职务。顾问必须是中医药资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

(二)本会下设的分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分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江阴市中医药学会XXX分会”。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到届前必须完成换届,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各专科分会可以根据各自学科需要选拔优秀的青年学术骨干成立青年委员会。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社团(国际组织除外)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专科分会的秘书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科分会的秘书。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计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计委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和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争取政府财政和科学技术协会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卫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卫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计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经2009年11月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体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